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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事人「死亡」不得再為委託(任)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宣導

  • 發布單位:苗栗縣泰安鄉戶政事務所

當事人「死亡」不得再為委託(任)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,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提供戶
政事務所不實資料者,違反戶籍法第76條規定,處新臺幣3,000元以上9,000元以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