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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女從姓及『原住民取用傳統姓名』相關規定

  • 發布單位:苗栗縣泰安鄉戶政事務所

※有關子女從姓及『原住民取用傳統姓名』相關規定:
一、依據內政部102年9月26日台內戶字第1020312104 號函辦理。
二、相關規定:
☆出生子女姓氏,父母約定:
1.出生登記,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母姓或父姓,約定不成者,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。
2.年滿20歲成年人得依意願選擇從母姓或父姓。
☆性別平等,從母姓父姓一樣好。
☆原住民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,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。
☆原住民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,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。
☆原住民申請回復傳統姓名得就近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。
三、內容說明:
按民法第1059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:「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,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。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,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。(第1項)子女經出生登記後,於未成年前,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辦更為父姓或母姓。(第2項)子女已成年者,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。(第3項)」又按戶籍法第49條第1項規定:「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,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,婚生子女,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……。」